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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热能科技公司与大连某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田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3
浏览量:688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291民初6541号

原告:大连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李X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琳,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x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燕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井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19400元及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管式燃气辐射器、燃气锅炉安装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管式辐射器、燃气锅炉的供货及安装,双方还对金额、付款方式及质保期等进行了约定。因被告拖欠货款119400元未付,故起诉。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1、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合同约定:20%余款待设备安装调试后付清,合同总价款597000元包括安装费用,原告没有履行安装调试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2、被告安装设备不当,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安装设备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损坏了被告的变电所屋面,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管式燃气辐射器、燃气锅炉安装项目合同书》、中国XX银行电子回单、进帐单、大连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经理辛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现场通话及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材料。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开庭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双方的当庭陈述笔录及前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管式燃气辐射器、燃气锅炉安装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管式辐射器、燃气锅炉的供应、安装工程、检验试验等项目完成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合同金额597000元,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款的40%,设备进场后再付合同总价的40%,20%的余款待设备安装调试后付清;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原告对设备进行调试,点火及控制系统正常,由被告进行验收并签字,视为验收合格,工程正式移交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80%,即477600元,其余货款119400元没有支付。

另查,案涉设备已经于2013年11月1日前安装完毕,但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无法进行调试。原告方当庭表示随时可以对设备进行调试。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管式燃气辐射器、燃气锅炉安装项目合同书》属实有效,双方应当恪守。由于案涉设备在2013年11月1日前已经安装完毕,而至今未调试系被告原因而并非原告过错,被告不应以此为由拒付欠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欠款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6月27日)起算,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施工给其造成损失的抗辩意见,无据认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连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19400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27日始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连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大连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4元,由被告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承担1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婷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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