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4刑初118号
自诉人姜某,女,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诉讼代理人石某某,大连市沙河口区成圆大药房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旺兴,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女,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辩护人张大千、曲泓,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辩护人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野,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自诉人姜某以被告人冯某、徐某犯侵占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姜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常忠文
审判员 阎承寰
审判员 孙锡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 超